论无效担保合同及其法律责任

论无效担保合同及其法律责任

一、论无效保证合同及其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殷秋实[1](2022)在《公司担保无效责任的复位——基于责任性质、主体与效果的区分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在实践中,即使公司担保行为无效,公司仍然普遍须承担实质上类似有效担保的责任。这一不合理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对过错的不当界定乃至强加。以过错为线索,可以区分担保无效责任在性质和主体上的不同层次。在性质上,当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公司只承担故意侵权责任。在主体上,行为归属要先于过错判断,当代表人行为可约束公司时,公司承担责任;否则由代表人自行承担责任,公司无须承担替代责任。责任主体的区分会进一步导致担保行为"无效"和"不生效力"的区分。性质和主体的区分会相应校正担保无效责任的范围,并排除追偿权。唯有使公司担保无效责任回归一般体系,才能避免过度强调或者不当忽略公司担保的特殊性。

毛润恺[2](2021)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屈宏鑫[3](2020)在《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案例研究》文中认为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领域中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经营不仅要谋求自身发展壮大,更多的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审慎经营对于银行自身来说十分必要,对于社会稳定来说更是重中之重。近年来伴随着商业银行不断的发展和业务的扩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围绕同业风险投资业务的许多纠纷,这对于银行本身发展非常不利,对于社会稳定也具有潜在的威胁。因此本文以湖北银行诉农发行根河支行等三个典型案例为例,对围绕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结合人民法院、律师等对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相关问题的说理和法律适用,以债的担保理论为支撑,对商业银行解决同业风险投资及风险投资担保所欠缺的存在法律风险的地方,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健全的理论探讨,提出了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和解决方案,也有对法律制度完善所提供的建议,期望通过本篇文章对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梳理和论证,对未来商业银行或者人民法院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参考。

杨柳青[4](2019)在《论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文中提出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及赔偿范围,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案件事实和自由裁量权确定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数额。全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提出问题,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总结及评析、学者对现行规范争议的梳理和法院裁判立场的总结,本文将要解决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时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及担保人过错的认定标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时承担法律责任的赔偿范围共三个问题。第二章分析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从价值取向、法律性质的界定和过错的认定三方面分析。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应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构成一致。担保人过错的认定因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而标准不一。在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的过错在于当事人明知或应知法律规范的禁止规定却实施了违反行为;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的过错在于明知或应知主合同无效却不告知债权人。第三章是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则重构。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履行利益为限。

赵霞[5](2018)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研究》文中指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一般属于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类型。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会产生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此时不能将主合同的可得利益与从合同即保证合同的可得利益混淆。企业法人对没有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过错是因为这种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会通过设立者责任的形式转移归企业法人承担,这种过错为"等同过错"。债权人接受法律明文禁止的主体作担保人,主观上属于明知或应知,具有过错,所受损失应自负。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在《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的1/2的基础上再减少,以公平保护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利益。《担保法》第29条后半段在分支机构完全没取得书面授权时不存在适用的可能。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和债务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无效保证责任具有代偿性质,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潘三霞[6](2017)在《论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的诉讼地位》文中研究指明保证制度自其公布以来,对资金融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对保证的需求愈加迫切,保证的相关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细致,但是我国对保证制度的规定,内容依然比较抽象。譬如本文试图探讨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仅有一条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去执行,例如,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因此,本文试图对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进行探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关系成立为基础。按照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区别在于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不同。按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一般保证人享有其专有权利——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在没有事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其清偿债务的义务并确定债务人“不能”清偿主债务之前,是不能请求一般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不能只列一般保证人为被告。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强调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只要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依照现行法律,在发生诉讼时,由于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在清偿中的地位相同,债权人既能够单独去起诉保证人,也能单独起诉债务人,也能一同起诉。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只有在确定了当事人的地位之后才能据此划分其法律责任。另外值得探讨的是,如果连带保证同时又是共同保证,债权人在起诉时,仅仅起诉了其中的部分保证人,但是执行之后主债务依然不能得到完全的清偿,此时,债权人是否可以再起诉其他的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对自己的诉权享有选择的权利,这表示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权利的对象。法律赋予债权人选择的权利是一种“选择权”而不是放弃行使权利,其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多个保证人不代表放弃对另外的保证人,除非债权人本人放弃了对其他担保人的权利。如果债权人既没有对其他担保人主张其权利,也未曾对其表示放弃权利,根据民法的立法宗旨,没有明确表示对权利的放弃则意味着从来没有放弃权利,则该权利会保留。是以,没有向其中某个或某些保证人主张其债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了主张的权利,债权人对这些保证人仍然可以主张权利。

谢俊[7](2014)在《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证合同是担保法中重要的内容,保证合同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无效保证合同是保护保证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出现欺诈行为和惩治违法现象的有效制度。由此可见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是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合同履行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本文以无效合同的概念以及特点为切入点,分析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并且探讨无效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

马海峰[8](2013)在《反担保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担保制度是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支撑,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担保的设立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置于实现风险之中,反担保的设立即是为担保人的追偿权提供担保,以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反担保在担保的一般特征基础之上,又具有不同于担保的自身法律特征,在双方主体、担保对象等方面与担保存在本质的不同。反担保制度具有安全、公平、秩序、效率、法制五方面的价值,其中安全价值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反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手段,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已有两百多年的应用历史,在此过程中反担保充分发挥了其保障债权实现的本质功能。但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对反担保作出明文规定的国家不多,只有我国、瑞士、埃塞俄比亚等极少数国家在立法上对反担保作出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中均对反担保作出了有关规定,三大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也在现行立法基础上对反担保这一制度进行了建议性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创新性建议。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五种担保方式,作为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反担保能否都适用担保的五种基本形式,学者意见不一。在相关学者理论研究基础之上,结合反担保具体应用实践,本文认为保证、抵押和质押可以适用于反担保,留置和定金不适用于反担保,并且反担保的具体方式取决于本担保的方式。虽然反担保是担保的一种,但反担保合同却独立于本担保合同,其效力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于本担保合同没有必然联系。结合反担保在主体及担保对象上的法律特征,本文详细阐述了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反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以及反担保人抗辩权的行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错综复杂的交易实践,反担保单方性、无偿性的固有缺陷,现行立法的设计不足及操作性的欠缺,适用中复杂纠纷多发、责任财产减少等负面后果,以及对反担保人追偿权的救济不足,阻碍了反担保制度应然价值的发挥,致使其实然价值和应然价值差距过大。为完善我国反担保制度,减少反担保在交易实践中的适用障碍,本文提出:从补充基本法律相关规定与充分发挥司法解释指导作用入手完善立法,以为交易活动提供确定性指引,平衡反担保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发挥司法审判活动的引导与补充作用入手,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民事责任泛化,增强法律适用稳定性;从担保制度及信用制度两大制度入手,健全反担保相关制度建设,以为反担保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与信用基础。反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完善反担保制度的具体建议是本文的主体内容。

黄蒲[9](2012)在《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现象的风险识别与危害防治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资质评级制度的建立,在利益的驱使下,挂靠行业模式出现并日益普遍。由于挂靠行为的普遍性,挂靠项目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的比例越来越大。加强对挂靠项目的管理,降低由于挂靠项目管理不善带来的损失,并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危害防治措施消除挂靠,实现建筑市场的有序竞争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建筑市场的挂靠现象,分析挂靠产生的原因、形式、普遍性以及危害,进而分析挂靠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以及安全质量风险,并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与危害防治措施。本文在上述研究领域取得的进展有:(1)界定了挂靠的定义、特点、形式以及法律特征,分析了挂靠的原因、普遍性以及危害,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风险的形成过程和风险管理过程。同时还对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的相关理论、方法进行了整理。(2)对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将其分为法律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以及安全质量风险,并针对这四类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3)从建筑施工企业与政府社会两个层面提出了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危害防治措施,在一定时间内挂靠行为必然存在的背景下如何降低风险和如何最终规避挂靠两个层面的目标提出了具体的措施。(4)进行了实证研究,针对一个具体的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了具有借鉴性、操作性的风险控制与危害防治措施,为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些思路。

赵智[10](2008)在《保证合同无效及其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说明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无须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无从发挥,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因保证合同无效所受损失应得赔偿,并且因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和范围也有所不同,由此,对于保证合同无效原因及保证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对于审判实践殊为重要。本文即从保证合同无效原因的司法认定入手,研究因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以及保证合同自身无效的诸种原因,对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形下保证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并对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加以分析,认清其性质,以对审判工作能有所帮助。

二、论无效保证合同及其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无效保证合同及其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担保无效责任的复位——基于责任性质、主体与效果的区分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效担保的“有效”后果
    (一)担保无效责任的具体规则
    (二)实践中公司担责的普遍性
        1. 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
        2. 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
    (三)法律效果的加成
二、无效担保责任的性质区分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则
    (二)无效担保责任中的过错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野
三、无效担保责任的主体区分
    (一)难以认定的“监管不善”过错
    (二)前置判断的行为归属
    (三)主体区分及其隐藏的效力之别
四、替代责任与表见代表的合流
    (一)履行辅助人的角度
    (二)事务辅助人的角度
    (三)尊重现有体系的必要性
五、结论

(3)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担保制度与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历史渊源及其性质
        (一)担保具有从属性
        (二)担保具有合意性与目的性
        (三)担保的内容与形式具有多样性
    二、担保方式及其分类
    三、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概念与理论梳理
        (一)银行同业业务概述
        (二)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概述
第二章 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认定的实践案例
    一、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无效保证认定案
        (一)案例一案情简介
        (二)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论证及裁判结果
        (三)对于本案无效保证认定的案例分析
    二、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有效保证认定案
        (一)案例二案情简介(LQ案(尚未裁判)
        (二)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案的诉讼策略
        (三)对于本案有效保证认定的案例分析
    三、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附条件资产受让合同认定案
        (一)案例三案情简介
        (二)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论证及裁判结果
        (三)对于本案附条件的资产受让性质的合同的案例分析
第三章 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认定探索与建议
    一、认定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无效的思路
        (一)认定为无效的法理反思
        (二)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无效认定后的责任划分
        (三)避免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被认定为无效的对策建议
    二、认定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有效的思路
        (一)认定为有效的法理反思
        (二)对于银行业避免同业风险投资担保风险过高的立法建议
        (三)“有效认定”对于担保银行如何避免风险过高的对策建议
    三、认定为附条件的资产受让性质的合同的思路
        (一)认定为附条件的资产受让性质的合同的法理反思
        (二)认定为附条件的资产受让性质的合同的路径探索与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4)论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方法
        1.2.1 规范分析法
        1.2.2 实证分析法
    1.3 国内规范的现行规定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规范的现行规定
        1.3.2 国内学者的理论争议
        1.3.3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1.4 论文研究的重点、创新点与不足
        1.4.1 论文研究的重点
        1.4.2 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1.4.3 论文研究的不足
2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法律责任的规范与裁判立场
    2.1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法律责任的现行规范
        2.1.1 现行规范的总结与评析
        2.1.2 学者对现行规范的论争
    2.2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法律责任的裁判立场
        2.2.1 司法判决总结
        2.2.2 司法判决评析
    2.3 问题总结
3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
    3.1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法律责任的价值取向
    3.2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法律责任的性质
        3.2.1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责任性质认定的法理基础
        3.2.2 学界关于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责任性质的争议
        3.2.3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法律责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3.2.4 小结
    3.3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过错的认定
4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法律责任的规则重构
    4.1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法律责任的赔偿范围
        4.1.1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4.1.2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4.2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
        4.2.1 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情形
        4.2.2 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的情形
5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5)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时的责任认定
    (一) 保证人的法定资格及理解
    (二) 保证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性质
    (三) 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时的责任承担
    (一) 民事责任范围
    (二) 对债权人过错的理解
        1. 债权人有过错
        2. 债权人无过错
    (三) 对《担保法》第29条不同民事责任类型的理解
    (四) 过错责任与追偿权
四、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的反思

(6)论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的诉讼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二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三 文献综述
    四 基本思路及论文结构安排
第一章 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概述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概念界定
        一 关于保证涵义的界定
        二 关于保证人涵义的界定
    第二节 保证人保证的种类
        一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第二章 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诉讼地位的立法现状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对保证人诉讼地位的规定
        一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保证责任及先诉抗辩权的规定
    第二节 保证人身份的确认即保证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
        一 以书面形式成立的保证
        二 以口头形式成立的保证
    第三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认定的法律规定
        一 《担保法》关于保证方式认定的规定
        二 《担保法》关于保证方式认定的适用
第三章 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诉讼地位的司法现状
    第一节 保证人诉讼地位的司法现状
    第二节 保证人诉讼地位司法现状分析
        一 一般保证人不能单独成为被告
        二 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单独作为被告,也可以与被保证人成为共同被告
第四章 当前司法实践及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一节 与《民事诉讼法》要求的根据诉讼地位划分责任相悖
        一 诉讼地位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
        二 确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一般原则
        三 区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第二节 法律未就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部分保证人作出规定
        一 依实体法法院可以不追加其他保证人
        二 依程序法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其他保证人
    第三节 法律未对债务人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作出规定
        一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时债务人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时债务人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五章 保障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诉讼地位及完善相关制度
    第一节 完善实体法上的保证制度
        一 现行《担保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 现行《担保法》混淆了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区别
        三 现行《担保法》的相关制度规定存在缺陷
    第二节 完善程序法上当事人制度
        一 以程序当事人为确定当事人的标准
        二 诉讼过程中贯彻正当当事人理论
        三 从当事人理论看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节 完善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一 对法官释明权的理解
        二 保证诉讼中需要法官释明权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致谢

(7)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无效保证合同的概述
    1.1 无效保证合同的概念
    1.2 无效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1.2.1 违法性。
        1.2.2 不得履行性。
        1.2.3 自始至终无效性。
        1.2.4 当然无效性。
2 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
    2.1 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的无效
    2.2 保证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其签订的保证合同也就无效
    2.3 因意思表示瑕疵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2.4 保证合同的形式不具有法定形式
3 无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3.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3.1.1 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1.2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
    3.2 主合同有效, 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不成立。

(8)反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CONTENT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反担保概述
    (一) 反担保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反担保的概念
        2、反担保的法律性质
        3、反担保的法律特征
    (二) 反担保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反担保与本担保
        2、反担保与再担保
        3、反担保与补充担保
    (三) 反担保制度的价值分析
        1、安全价值
        2、公平价值
        3、效率价值
        4、秩序价值
    (四) 中外应用实践和立法例
        1、国外应用实践和立法例
        2、我国应用实践及立法例
        3、对中外反担保立法的评价
    (五) 三大民法典草案关于反担保
        1、王利明教授
        2、梁慧星教授
        3、徐国栋教授
二、反担保的方式
    (一) 可适用于反担保的方式
        1、保证反担保
        2、抵押反担保
        3、质押反担保
    (二) 不能适用于反担保的方式
        1、定金
        2、留置
    (三) 反担保方式取决于本担保方式
        1、本担保为保证
        2、本担保为抵押或质押
三、反担保合同与反担保责任
    (一) 反担保合同
        1、成立及有效要件
        2、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3、主合同解除与反担保合同
    (二) 反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范围
        1、构成要件
        2、责任范围
    (三) 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1、援引债务人及担保人的抗辩权
        2、反担保人独自享有的抗辩权
四、反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先天不足——单方性及无偿性不利于反担保人
        1、单方性及无偿性对担保人不公平
        2、反担保人利益无处保障
        3、反担保应然价值实现受阻
    (二) 立法缺失——反担保制度设计不完善
        1、《担保法解释》第9条与第10条缺乏可操作性
        2、反担保责任期间规定不明确
        3、反担保人抗辩权规定欠缺
        4、法律未禁止反担保的无限复设
    (三) 后天弊端——适用中产生负面影响
        1、易被恶意利用
        2、易造成复杂债务纠纷
        3、易导致本担保人盲目设保
        4、可能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
    (四) 救济不力——反担保人追偿权难以实现
        1、从可能产生到确定享有期间可能很长
        2、债务人可能已丧失履行能力
五、完善我国反担保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立法
        1、增加反担保制度的具体条款
        2、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
        3、平衡保护各方主体的利益
    (二) 司法补充
        1、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防止民事法律责任泛化
        3、增强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三) 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1、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
        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9)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现象的风险识别与危害防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2 国内研究综述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1.4.1 研究方法
        1.4.2 创新之处
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及风险管理的内涵分析
    2.1 挂靠的界定
        2.1.1 挂靠的定义
        2.1.2 挂靠的特点
        2.1.3 挂靠的法律特征
        2.1.4 挂靠的形式
    2.2 挂靠的分析
        2.2.1 挂靠产生的原因
        2.2.2 挂靠产生的危害
    2.3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风险管理的内涵
        2.3.1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风险的形成过程
        2.3.2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
    2.4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风险识别
    3.1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的风险识别的内涵
        3.1.1 风险识别的目的
        3.1.2 风险识别的特点
        3.1.3 风险识别的程序
    3.2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的风险识别的方法
        3.2.1 风险识别的原则
        3.2.2 风险识别的方法
    3.3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产生的风险
        3.3.1 法律风险
        3.3.2 经营风险
        3.3.3 财务与税务风险
        3.3.4 安全质量风险
    3.4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风险控制与危害防治
    4.1 风险控制与危害防治的方法与思路
        4.1.1 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控制与危害防治的方法
        4.1.2 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控制与危害防治思路
    4.2 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控制与危害防治的措施
        4.2.1 预防法律风险的措施
        4.2.2 预防经营风险的措施
        4.2.3 预防财务风险的措施
        4.2.4 预防安全质量风险的措施
    4.3 其他参与方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危害防治措施
        4.3.1 其他参与方的危害防治措施
        4.3.2 政府相关部门的危害防治措施
    4.4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某施工企业对挂靠项目危害防治实证研究
    5.1 集团概况
    5.2 集团挂靠现状及危害实例
        5.2.1 集团挂靠项目的现状
        5.2.2 集团挂靠项目危害实例
    5.3 集团在挂靠项目危害防治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初步成效
        5.3.1 危害防治思路
        5.3.2 危害防治措施
    5.4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
    6.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10)保证合同无效及其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部分 保证合同无效一般原因的司法认定
    一、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原因的归纳
    二、保证合同自身无效原因的概括
    三、主合同处于其它效力状态下,保证合同无效原因分析
第二部分 保证合同无效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特殊问题
    一、意思表示瑕疵与保证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
    二、政府或第三人的干预与无效保证合同的司法认定
    三、保证人意思表示错误与保证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
    四、主合同变更与保证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
第三部分 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
    一、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
    二、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
    三、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责任的形式与范围的认定
第四部分 无效保证合同下保证人责任的司法适用
    一、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责任的司法适用
    二、保证合同自身无效时保证人责任的司法适用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摘要
Abstract

四、论无效保证合同及其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担保无效责任的复位——基于责任性质、主体与效果的区分视角[J]. 殷秋实. 法学, 2022(02)
  • [2]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研究[D]. 毛润恺.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案例研究[D]. 屈宏鑫. 西藏民族大学, 2020(08)
  • [4]论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D]. 杨柳青.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5]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研究[J]. 赵霞. 法律适用, 2018(03)
  • [6]论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的诉讼地位[D]. 潘三霞. 郑州大学, 2017(11)
  • [7]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J]. 谢俊.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4(06)
  • [8]反担保制度研究[D]. 马海峰. 山东大学, 2013(10)
  • [9]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现象的风险识别与危害防治研究[D]. 黄蒲. 中南大学, 2012(03)
  • [10]保证合同无效及其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D]. 赵智. 吉林大学, 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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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担保合同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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